【实例】2016年10月杜楠被一家文惠信息内容公司招人,在企业营销部就职,但公司一直找各种理由不和签署劳动合同;杜楠担忧失去工作,一直不敢明确提出签劳动合同问题。近日,文惠信息公司忽然规定杜楠在1个星期内离开。杜楠要求其发送给经济补偿金,企业不仅没给,乃至回绝认可与其说存有劳动关系。杜楠怎么确定彼此劳动关系,并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呢?
【答疑解惑】《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创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理应创建职工名册备查簿。”第10条的规定:“创建劳动关系,应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已创建劳动关系,未另外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人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之日起创建。”文惠信息内容公司招人杜楠在营销部工作中,并没有与其说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也损害了杜楠的合法权利。杜楠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7条“劳动者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或是依规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诉讼”的相关规定,先进行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在申请仲裁时,杜楠务必证明它与企业存有劳动关系,因彼此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依据原劳社部〔2005〕12号《有关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实质,杜楠能通过下列方法进行证明,来确认彼此劳动关系:
一是给予能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工作相关材料。如盖上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流程委托授权书、冒签的业务合同、工作记录卡、出入用人单位的门卡、食堂饭卡、工资单、工作服装、临时居住证、鉴定员工等级证明、嘉奖或处理决定这些。对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言,要强化证据意识职业危机意识,平常尽量搜集、储存相关物品。
二是请朋友给予证据,如果需要出庭,证明它与用人单位存有真相的劳动关系。
三是使自己任职期接触到的顾客给予证明,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名义向给予过服务项目。四是申请办理证据调查。对一些不招待中国公民本人证据调查的部门,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社保或是授权委托金融机构向劳动者对公的,劳动者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单位向社保单位、金融机构读取相关资料。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