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习惯于使用“国有企业”、“国企改革”这样的称呼,那么到底什么是国有企业?上世纪经常提到的“国营企业”又是什么?
“国营企业”是1949年以后,通过革命根据地的公营企业转化、没收“官僚资本”、征用外资和接收苏联移交企业、“公私合营”以及政府投资兴建而形成,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主要组成形式,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在国家指令下经营,所以民众一般称其为“国营企业”。改革开放后,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政企分开等一系列举措,国营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方式也有了重大变化,因而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也给出了新的定义。按该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全民所有制企业逐渐成为国有企业的多种构成形式中的一种。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拥有单一的出资人,而国有企业则可以有多种股权组合形式。
国有企业即为国家出资的企业,是指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
1.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全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是多个国有股东共同组建的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2、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也不实际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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