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做了一个关于“调岗”和“轮岗”的调研,很多年薪超过30W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职场老鸟都遇到过轮岗,但是对于轮岗和调岗两者之间的区别傻傻分不清楚。
的确如今很多成功的IT公司如IBM、摩托罗拉、西门子、爱立信、华为等都已经在公司内部或跨国分公司之间建立了岗位轮换制度,通过轮岗制度为企业培养人才。结合无忧精英竞拍汇IT专场的如火如荼,无忧精英网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觉得有必要为IT精英们做一个小小的法律科普。
Peter在2015年通过无忧精英竞拍汇顺利进入了一家500强的外资IT企业。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中,Peter的工作是前端开发。后来由于项目的推进,Peter被公司安排轮岗市场推广。工资的结算方式也发生了变更,由原来的固定工资变成了固定工资加上提成。Peter对于产品的理解使他在市场推广这块做的非常棒,由此他的收入比之前做前端开发有了大幅度的提升。
鉴于Peter在市场推广方面的成绩优异,公司决定不再对Peter进行轮岗,Peter对此也未提出异议(是否可以视为“轮岗”终止,而Peter由原先的前端开发调整为市场推广)。此后公司管理层发生变化,新上任的管理层决定继续轮岗,并告知Peter轮岗结束后,要回到原前端开发的岗位;如果不服从安排,单位将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在于这轮的轮岗开始时,Peter的职位是市场推广还是前端开发?)
Peter岗位的一系列变动发端于企业的轮岗制度。而轮岗制度是企业基于其经营自主权对劳动者岗位所做的适当调整,轮岗制度并不是对劳动者岗位的调整,不涉及岗位和工资的变动,职务津贴和岗位补贴则不在此列。因此不应当看作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当然也就无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但是后来Peter在市场推广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没有再进行轮岗,在这一新岗位工作是否属于调岗?
应该说,Peter后来从事市场推广岗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双方协商一致调岗。Peter对新的工作岗位比较满意,在公司决定不再继续对他轮岗后,Peter在一定的时间内已经以实际行动履行了新岗位即市场推广的工作,而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已构成协商一致调岗。
关键在于“并未表示异议”和“一定时间”这就表明Peter已决定在新岗位上工作。而这里的 “一定时间”通常是指一个正常人要对拟被调到的新岗位进行一定了解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因为劳动者对拟被调到的新岗位进行一定的了解是其决定是否接受岗位变动的基本前提,所以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时间内的犹豫期,允许其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则可认定其接受调岗,从而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由此可见,Peter第二次轮岗结束后,应该回到的是市场推广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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