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乡镇机构改革的推进中,有的地方不但出现了机构的撤并、职能的调整,还出现了管理体制的变革,很多原来是垂直管理的机构变成了直接管理。关于垂管单位与直管单位,很多人区分的不太清楚,这是行政体制内的一种领导管理体制。大体上,在体制内,所谓的领导管理体制分为三种,即直接管理、垂直管理、双重管理。那么,关于垂直管理与直接管理的区别,我们从几个方面去看一看。
第一,领导主体不同。
所谓的垂直管理,就是这个机构由上级的业务部门来进行管理,而不是由同级的党委政府来进行管理。说白了,在乡镇,垂管单位的领导主体是上级业务部门,直管单位的领导主体是乡镇党委政府。在乡镇,说派出所就是由县公安局来进行管理的,同属垂管单位的还有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司法所、自然资源所、学校等等,都是由县级业务部门垂直管理的。而乡镇的党政办、林业站、农业服务中心这些就是由乡镇党委政府直接管理的。
对于垂直管理的单位来说,人员的招聘、人事的任免都由上级业务部门来进行,乡镇党委政府是没有办法任免的。当然,乡镇直管的单位则是由乡镇的党委政府任免的。那么,是不是说这些垂管单位在乡镇就可以完全不听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呢?那肯定是不行的。即使是垂直管理的单位,很多时候也要受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只是说如果安排的工作有什么冲突或者在取舍上,肯定是以上级的业务部门为主。
第二,工作方式不同。
这里的工作方式主要是指在有关的业务工作方面,垂管单位的工作安排主要是上级业务部门在进行,垂管部门一般只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和负责,出现问题和情况一般也向上级业务部门反馈。当然也要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安排了一些工作,如遇到大的问题或工作冲突,一般由上级业务部门和乡镇的党委政府进行沟通,不能完全听乡镇的安排。这些部门之所以实行垂管,实际上主要是为了保证业务的独立性,防止被乡镇干扰,有时候,垂管部门和乡镇有一些监督和对立关系。当然,很多工作要开展好,垂管部门也必须得到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第三,保障主体不同。
一般来说,垂管单位的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的保障都是由上级业务部门来负责。而只有直管单位是由当地的党委政府来负责。当然,如果当地党委政府有资金,也会拨付一部分来支持垂管单位有关工作的开展,毕竟这些垂管单位开展的工作都和当地是有关系的,乡镇的党委政府也不可能说一点都不关心,一点都不支持。而且在很多工作上,本身法律和政策就有明确,哪一些工作由哪一级财政来进行负担。比如派出所牵头的很多工作,经费就要求乡镇要承担。但大体上,人员经费、运转经费肯定是由上级业务部门来保障的,而不是乡镇党委政府。
以上,就是垂管单位与直管单位的根本不同,大家觉得呢?垂管单位和直管单位还有什么不同呢?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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