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就是合乎道理。我们一旦使用“合理的”,就要涉及道理。道理也就是认知,即命题。我们认为什么是具有“合理性”的?
合理性不是什么
首先,合理性不是演绎封闭性。通过从已相信的前提演绎出命题,人们会逐渐地知道(并相信)还不知道(或相信)的东西。
其次,合理性也不是完全的逻辑一致性。当发现一个人有意赞同的命题之间有矛盾时,当然总会发出认识的警报。不一致性被发现时,会用某种方式取消,但是把根除不一致性作认知者首屈一指的目标,则会让认知系统陷入记账和搜索操作,把所有其他的活动方式排除在外。
最后,如果把合理性等同于任何进化提供给我们的东西,就会陷入言之无物的同义反复,要么会遭遇明显的反例:进化来的明显的非理性情况。自然选择并不偏爱正确的信念,只偏爱能产生优势的信念。宁愿稳妥免致后悔是自然选择接受的一项政策。
赫尔伯特·西蒙主张:令人满意在很多情况下就是合理。
合理性概念
合理性概念是不明确的。如果一个系统被设计的正常操作无懈可击,但他偶尔也会出故障,那么说这个系统是不合理的就不合适。但是一个系统特别灵敏、特别容易出现无法纠正的故障,它自然也不是一个具有良好设计系统。从整体看,那种系统更好,更合理呢?这取决于应用。
丹尼特把合理性作为一个通用术语——认同(cognitive approval)它只要求在这样考虑的合理性与人们所提出的在这个世界上取的成功的方法之间,保持有条件的、可以改变的忠诚。
如果孤立看,一个人的行为似乎是不合理的,但如果放宽眼界,把它看成良好的记忆管理值得付出的一部分代价,那么它可能就是合理的。
主张不一致有时候是合理的,而不是这种貌似自相矛盾的主张,既有不合理时候是合理的。
事实标准原则
合理性概念完全是前理论概念。人们倾向于把合理性等同于任何一个形式系统的特征或者任何一个过程的结果,而它们仍然求助于这个概念以及与求助于它有关的断言,但却不因此而推卸追求明确性的责任。
当一个人依赖于我们的前理论的合理性概念时,他就依赖于我们共同具有的有关什么东西言之成理的直觉。
一个人最终还有什么可以依靠呢?在我们考虑应该做什么时,我们的思考最终会指引我们考虑我们实际做的事情;这是难以避免的,因为就我们所考虑的关于我们应当做什么的直觉判断来说,它的目录既是关于我们所思之物的一个清单,也是关于我们应当怎样思考的一个范例。
我们所思之物以及思考的方式,是合理性原则(即我们应当思考什么和应当如何思考)的证据。这本身就是合理性的一个方法论原则——事实标准原则(Factunorm Principle)。在确定应当思考的时候,我们暗中接受了这个原则,因为这种尝试中我们必须思考。而除非我们认为我们所思之物和思考方式是正确的,否则,我们不能确定我们应当思考什么或者应当怎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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