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值税测算实例
深圳市某公司归属于开展农产品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份从一家从业农产品批发价、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公司采购农产品一批并获得代开票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度10万余元,增值税0.3万余元,企业财会人员本期申请抵扣了税款0.3万余元,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借:库存产品 10万余元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0.3万余元
贷:存款 10.3万余元
那样测算抵扣解决是否正确?
公司增值税测算抵扣解决
之上财务处理有误,财务会计那样测算抵扣增值税,公司但是得不偿失了!
并不是抵扣3%,应当依照增值税增值税专票上标明的额度抵扣11%即1.1万余元的增值税。
恰当的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产品 9.2万余元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余元
贷:存款 10.3万余元
公司增值税相关现行政策
税务〔2017〕37号《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有关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相关制度的通告》第二条要求: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按以下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此条第(二)项要求外,纳税人购入农产品,获得一般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型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型缴款书上标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依照简易征收按照3%增值税率测算交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数额和11%的扣除率测算进项税额;获得(出具)农产品销售清单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清单或收购发票上标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测算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示范点期内,纳税人购入用以生产和销售或授权委托受托加工17%征收率货品的农产品保持原扣减幅度不会改变。
公司增值税测算提示
(1)2017.7.1之后,自小经营规模纳税人处获得的非自产自销农产品的普票,不会再做为农产品购置扣税凭证,务必获得增值税专票才可以抵扣;
(2)农产品购置纳税人,自小经营规模纳税人处获得的农产品市场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测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记税数量是不含税金额,并不是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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