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下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大会审议通过,将在2001年1月1之日起实施。依据《宪法》制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层面的专门国家法律,它展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战略方针、现行政策,科学地汇总了新中国的成立五十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中的经验总结,第一次以法规的方式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做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影响力,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作出了要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将强有力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规范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环境中充分发挥效果。与此同时,对进一步提高人民素质、发展趋势科学文化、提升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信息化水平、提高各地区各民族间的有效的沟通、提高中华文化团队的凝聚力均有着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要求:“国家营销推广全国各地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明文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要求:“国家营销推广普通话,实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要求:“中国公民有了解和应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支配权。国家为个人自学和应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理应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营销推广普通话和实行规范汉字。”第五条要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理应有益于维护保养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大义,有益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大团结,有益于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文化基本建设和文明创建。” 第十条要求:“大学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上的课堂教学用语汉字。” 第十一条要求:“汉语文出版发行理应合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要求:“电台广播、电视台节目以普通话为基本上的播音主持用语。”第十三条要求:“大力提倡公共性服务业以普通话为服务项目用语。”第十四条要求:“广播节目、影片、电视机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上的用语汉字”。第十六条此章有关规定中,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使用家乡话:(一)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员扰乱公共秩序时确需应用的;(二)经国务院办公厅电视广播单位或省部级电视广播单位审批的播音主持用语;(三)中国戏曲、电影等艺术流派中必须应用的;(四)出版发行、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中确需应用的。第十七条此章有关规定中,有以下情况的,能够保存或应用繁体、异体字:(一)历史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艺术、撰写等艺术创作;(四)题字和广告牌的手书字;(五)出版发行、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中必须应用的;(六)经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部门审批的特殊情况。第十八条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 《汉语拼音方案》做为拼读和拼音专用工具。小学教育理应开展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要求:“凡以普通话做为工作语言的职位,其工作员理应具有说普通话的工作能力。以普通话做为工作语言的主播、主持人和影视剧戏剧演员、老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准,理应各自做到国家要求的级别规范;对暂未做到国家要求的普通话级别规范的,各自状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要求:“对外汉语教学理应专家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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