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说白了指的是具备非常高名气,为大众所熟识的商标。“驰名商标”来源于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该条例中要求会员国应负责对驰名商标给予超过一般商标的维护。从这种实际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名词解释并非约定成俗的称呼,并且中文中的“知名”本来的作形容词用的,即散播、名扬的想法而无法做为专有名词的。在日常生活中与“驰名商标”相匹配的词是“名牌儿”,但二者仅类似而并且为同样。其一,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一国同非常大的地区为群众熟识的商标,没什么地区性的驰名商标,而“名牌”则有“全国各地名牌”或“本省名牌”、“本地名牌”之分,其二,驰名商标指的是商标,而名牌有时候并不是指商标,很有可能指的是企业名字;其三,名牌的认定迄今在我国无法律法规可寻,仅是群众的生活用语罢了,但驰名商标只有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非经其认定的,不可以称其为“驰名商标”;其四,都是最主要的,“名牌”的维护迄今并没有法律,而驰名商标则对应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维护,可以合理地严禁别人的不正当应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法律法规受权的全国各地商标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准许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计划方案及其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方法暂行条例》,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方法行政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其它一切机构和自己不可认定或是采用别的变向方法认定驰名商标。为了确保驰名商标认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方法暂行条例》中规定,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不可称其为“驰名商标”。针对伪称驰名商标,出轨群众的,由个人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并惩处处罚。并没有非法所得的,能够惩处五百元之上一万元以内的处罚;有非法经营的,可惩处二千元之上三万元以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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