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具有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应当有不断盈利能力、发行人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等标准。重庆泰源法律事务所杨定洁律师分析。
创业板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是什么?
1、基本条件:
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值折股总体变动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能从责任有限公司创立之日起测算。
②近期2年持续盈利,近期2年净利润累计许多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近期1年盈利,且纯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近期2年运营收入增长率均不小于30%。纯利润以扣减十分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测算根据。
③近期1期终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④发行后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发行人应当有不断盈利能力,且不存在以下情况:
①发行人的运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构造早已或是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不断盈利能力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在领域的经营环境早已或是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不断盈利能力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权等关键财产或是技术的取得或是应用存有重大不利转变的风险;
④发行人近期1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是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⑤发行人近期1年纯利润关键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畴之外的长期投资;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不断盈利能力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3、对董事、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发行股票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企业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近期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行政规章和规章要求的任职要求。
4、其他标准:
①发行人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依法不断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履行职责。
②发行人的注册资金已全额交纳,发行人或股东用作注资的财产的财产权迁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关键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份清楚,大股东和受实控人,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拥有的发行人股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财产完整、业务、人员、会计、组织单独,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能力,不存在同业竞争。
③发行人关键运营1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要求,符合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近期2年主营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动。
④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靠。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诉讼等重大事情。
⑤发行人会计法规规范,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在所有重大层面公允价值地反映了发行人的经营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并由注册会计出示了无审计报告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发行人以及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近期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利和社会集体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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