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基本上情况规定:
(2)拟上创业板股票公司的注册资产已全额交纳,出资人或是公司股东创业板上市规定,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意义作为入资的财产的财产权利迁移办理手续已申办结束。拟上创业板公司的关键财产不存在重要权属纠纷。
(3)拟上创业板公司理应关键运营一种业务流程,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要求,符合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现行政策。
(4)拟上创业板公司近期两年内主营和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产生巨大转变,实控人并没有产生变动。
2、公司内部经营情况规定:
(1)近来2年持续赢利,近期2年净利润总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稳步增长;或是近期一年赢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近期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近期2年运营收入增长率均不小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减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左右孰低者为测算根据;发售前资产总额不少于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售后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千万余元。
(2)拟上创业板公司理应具备持续盈利工作能力,(运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种类结构稳定;商标logo、专利权、专有技术不存在风险性;近来一年的净利润不存在顾客依靠。)
(3)依法纳税,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拟上创业板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比较严重依靠。
(4)不存在重要偿还债务风险性,不存在危害长期运营的贷款担保、起诉及其诉讼等重要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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