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工资、钟头工资换算
根据《有关员工全年度月平均上班时间和工资换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依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换算日工资、钟头工资时去除国家规定11天法定节假日。由此,日工资、钟头工资的换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益÷月计薪日数
钟头工资:月工资收益÷(月计薪日数×8个小时)
月计薪日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加班加点工资测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公司在劳动者进行劳动定额或要求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必须分配劳动者在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应按照下列规范支付工资:
(一)公司单位依规分配劳动者在日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自己钟头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公司单位依规分配劳动者在歇息日工作中,又很不可以分配调休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自己日或钟头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公司单位依规分配劳动者在规定假期节日工作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自己日或钟头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经济补偿测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左右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估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十几天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过用人公司所属市辖区、设区的市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辖区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条所指月工资就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依照劳动者劳动所得工资测算,包含记时工资或是记件工资及其奖励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均值工资小于本地最少工资标准的,依照本地最少工资规范测算。劳动者工作中不满意12个月的,依照实际工作的月数测算均值工资。
四、年休假天数测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员工总计工作中己满1年未满10年,年假5天;己满10年不满意20年,年假10天;己满20年,年假15天。
职工的总计上班时间也可以根据档案资料记述、单位缴纳社保费纪录、劳动合同书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文件明确。
国家法定假期日、歇息日不计入年假的假日。
五、员工入职、辞职年休假天数测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下称年假)。
员工新入用人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年度年休假天数,依照在本单位剩下日历日数换算明确,折合后不够1整天的一部分不享受年假。
前款规定的折合方式为:(本年度在本单位剩下日历日数÷365天)×员工自己全年度理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公司与员工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时,本年度未分配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严格按照员工当初已上班时间换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但折合后不够1整天的一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
前款规定的折合方式为:(本年度在本单位已经过了日历日数÷365天)×员工自己全年度理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本年度已分配年休假天数。
六、医疗期测算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公司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要停止运行诊疗时,依据自己具体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提供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份医疗期:
(一)具体参加工作时间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以六个月。
(二)具体参加工作时间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之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为二十四个月。
七、病事假工资测算
根据《有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五十九条: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事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事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能够小于本地最少工资规范支付,但不能低于最少工资标准的80%。
附:上海市病事假工资优化算法
(1)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持续假期在6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规范支付病症假期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意2年,按自己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意4年,按自己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未满6年,按自己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意8年,按自己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自己工资的100%计发。
(2)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持续假期超出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意1年,按自己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意3年,按自己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自己工资的60%计发。
(3)病事假工资计算方法:(计算基数/21.75)×测算指数×病事假日数。
八、产假天数测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员工生孕享有98天生育假,在其中临产前能够假期15天;孕妇难产的,提升生育假15天;生孕双胞胎的,每多生孕1个宝贝,提升生育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没满4月小产的,体验15天生育假;怀宝宝满4月小产的,享有42天生育假。
九、生育保险测算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三条:参与当地生育险的职工,因怀孕或计划生育政策享有生育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依照员工所属用人公司月交费均值工资除于30天再乘于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保险即是生育假工资,生育保险高过自己生育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公司不可乱扣;生育保险小于自己生育假工资标准的,差值一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充。
十、二倍工资的时效性测算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二十八条:二倍工资可用时效性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认为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个人行为处于持续情况
故时效性可以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测算一年,由此具体给付的二倍工资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签订劳动合同书所相匹配时长用人公司理应正常的支付的工资为标准测算。
十一、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本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益(包含用人公司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金用),其收益在当地去年员工均值工资3倍金额以内的一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本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益金额较大,同时被辞退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并没有稳定的收入,因而,对于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益,可视为一次获得几个月的工资、薪酬收益,容许在一定期限内开展均值。
主要均值方法为:以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益,除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商数做为个人月工资、薪酬收益,根据税法规定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数测算,超出12年按12估算。
十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测算
根据《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测算工伤职工在停止或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实际标准为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时3至18个月的当地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
在其中五级18月,六级15月,七级12月,八级9月,九级6月,十级3月。用人公司理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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