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至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海南国家税务局将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协助经营者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享有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问:企业所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开支,超过规定的额度一部分能否结转成本之后本年度扣减?
答:《国家财政部 财税有关公益性捐赠开支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结转成本扣减相关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15号)第一条要求,企业根据公益型社会团体或是县市级(含县市级)之上市人民政府以及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用以公益活动、公益慈善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一部分,准许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超出年度利润总额12%的那一部分,批准结转成本之后三年本质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2、问:集成电路芯片生产制造企业有什么新的企业所得税特惠?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集成电路芯片生产制造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2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要求,(1)2018年1月1日后项目投资新开设的集成电路线宽低于130纳米技术,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制造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税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依照25%的规定征收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到期才行,(2)2018年1月1日后项目投资新开设的集成电路线宽低于65纳米技术或投资总额超出150亿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制造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税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依照25%的规定征收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到期才行。
3、问:职工教育经费的抵扣占比是不是进行了调整?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抵扣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51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产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那一部分,准许在预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超出一部分,准许在以后缴税年度结转扣减。
4、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开支一次性抵扣的额度是不是进行了调整?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有关机器设备 器材扣减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54号)要求,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内新购入的机器、器材,单位价值不得超过500万元的,容许一次性记入本期成本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不会分本年度测算折旧费;单位价值超出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健全固资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4〕75号)、《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资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务〔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实行。
机器设备、器材,指的是除房子、房屋建筑之外的固资。
5、问:创投企业投资于种籽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特惠?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本人相关税款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55号)第一条要求,(1)公司制创投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对外直接投资于种籽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月,相同)的,可以按投资总额的70%在股份拥有满2年当初抵扣该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初不够抵扣的,能够在以后缴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对外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法人合伙人能依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总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作经营创业投资企业分到的所得的;当初不够抵扣的,能够在以后缴税年度结转抵扣。
6、问:企业资产损失抵扣必须申报什么资料?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材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要求,自2017所得税清算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扣减资产损失,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本年度所得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会再申报资产损失背景资料。背景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7、问:企业享有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事宜申请办理方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要求,企业享受优惠事宜采用“自主辨别、申请享有、背景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法。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款要求自主判断是否合乎特惠事宜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企业所得税特惠事项管理文件目录(2017年版)》列报的时间也自主测算减免税额,并且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享有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核算和保留背景资料备查簿。
二、个税
1、问:投资者投资于种籽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哪些个税特惠?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本人相关税款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55号)第一条要求,(1)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对外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本人合作伙伴可以按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总额的70%抵扣本人合作伙伴从合作经营创业投资企业分到的经营所得;当初不够抵扣的,能够在以后缴税年度结转抵扣,(2)天使投资本人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对外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可以按投资总额的70%抵扣出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份取得的应纳税额;本期不够抵扣的,能够在以后获得出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成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理财投资好几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申请办理清算注销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本人并对投资总额的70%并未抵扣过的,可自清算注销生效日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别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份取得的应纳税额。
2、问: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者的亲戚做为天使投资本人,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对外直接投资于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能不能享有天使投资本人税收政策?
答:合乎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本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被项目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者、员工或其家属(包含另一半、爸爸妈妈、儿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妹,相同),且与被项目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会有劳动派遣等关系;
2、项目投资后2今年年底,本人及其家属拥有被项目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总计应小于50%。
因而,不可以享有天使投资本人税收政策。
三、国际税收
1、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8年第3号公告)第八条所讲的“……分配利润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责分配利润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义务”,一定要作什么样的责任追责?
答:此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分配利润企业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条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材料信息内容,导致不可享有暂时不缴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具体享受了暂时不缴税政策的,作“义务人应扣未扣税金”税金解决,追责分配利润企业做为义务人的责任,相匹配扣未扣、应收款且不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金百分之五十之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8年第9号公告,下称“9号公告”)对提交的有关税收居民身份证实的证明限期及其需要提交哪些人税收居民身份证实给出了什么要求?
答:9号公告第八条要求,申请者要证实具备“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应先有关证明资料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0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申报。在其中,申请者依据本公告第三条要求具备“受益所有人”的身份,除给予申请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实外,还应提供合乎“受益所有人”标准的人和符合条件的人隶属住户国(地域)税务主管政府为该人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实;申请者依据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具备“受益所有人”的身份,除给予申请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实外,还应提供直接或间接拥有申请者100%股权的人和内层隶属住户国(地域)税务主管政府为该人与内层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实。
3、问:什么叫9号公告所讲的实际性生产经营?是否有具体判定标准?
答:依照9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实质生产经营包含具备实质性的生产制造、分销、管理方法等系列活动。申请者从事的生产经营是否具有实际性,应依据其实际履行功能的及承担的风险开展判断……申请者从事的具备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能够组成实际性生产经营;申请者从业不构成实际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与此同时从业别的经营活动的,假如别的生产经营不足明显,不构成实际性生产经营”。在日常工作中,税务局会融合经营者的情况进行实际判断,纳税人状况各有不同,生产活动飞速发展,尝试给出一个很明确的标准是很困难并且疏忽颇多的。可是,申请者假如是软管企业、委托代理人等确立不太可能合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人,则应被判定为不具备实际性生产经营。
四、合同印花税
问:营业账簿可享受合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50号)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征收率贴花纸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合同印花税,对按件贴花纸五元的其他帐本免征印花税。
五、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法》要求,昼、夜均超标的噪声,昼、夜各自测算环境保护税,与此同时,又要求声源处一个月内超标准不够15天,递减测算环境保护税。请问一下,声源处一个月内超标准不够15天,递减测算环境保护税的是否也分昼、夜各自测算?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8]23号)要求:声源处一个月内总计日间超标准不够15昼或是总计晚间超标准不够15夜的,各自递减测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房产契税
1、问:非公司制企业改革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续存并且在改革(变动)后公司中持有股份(股权)比例为80%,且改革(变动)后企业继承原企业支配权、义务的,对改革(变动)后企业承担原企业土地资源、房屋权属是不是征缴房产契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再次适用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新组合相关房产契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17号)第一条要求: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总体改制,包含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责任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责任有限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续存并且在改制(变动)后公司中持有股份(股权)占比高于75%,且改制(变动)后企业继承原企业支配权、义务的,对改制(变动)后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资源、房子权属,免征契税。为此以上个人行为免征契税。
2、问: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续存并且在改制后企业中注资(股份、股权)为占比60%,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机关事业单位土地资源、房子权属是不是征缴房产契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再次适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改制重新组合相关房产契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17号)第二条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续存并且在改制后企业中注资(股份、股权)占比高于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机关事业单位土地资源、房子权属,免征契税。为此以上个人行为免征契税。
3、问:2个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续存的,对合并后企业承受原合拼多方土地资源、房子权属,是不是征缴房产契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再次适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改制重新组合相关房产契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17号)第三条要求:2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合同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续存的,对合并后企业承受原合拼多方土地资源、房子权属,免征契税。为此以上个人行为免征契税。
4、问: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公司分立为2个和原企业投资主体同样的企业,对公司分立后企业承受原公司土地资源、房子权属,是不是征缴房产契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再次适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改制重新组合相关房产契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17号)第四条要求:集团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合同规定公司分立为2个或两个以上和原企业投资主体同样的企业,对公司分立后企业承受原公司土地资源、房子权属,免征契税。为此以上个人行为免征契税。
5、问: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倒闭,债务人(包含倒闭企业员工)承受倒闭企业抵付债务的土地资源、房子权属,是不是征缴房产契税?对非债务人承受倒闭企业土地资源、房子权属,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解决原企业所有员工要求,和原企业所有员工签署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并对承受所买企业土地资源、房子权属,是不是征缴房产契税?和原企业50%的职工签署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是不是征缴房产契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再次适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改制重新组合相关房产契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17号)第五条要求: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倒闭,债务人(包含倒闭企业员工)承受倒闭企业抵付债务的土地资源、房子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务人承受倒闭企业土地资源、房子权属,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解决原企业所有员工要求,和原企业所有员工签署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并对承受所买企业土地资源、房子权属,免征契税;和原企业超出30%的职工签署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房产契税。因而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承受倒闭企业抵付债务的土地资源、房子权属免征契税;第三种方法承受倒闭企业抵付债务的土地资源、房子权属减半征收房产契税。
6、问: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制度性调节、划拨国有土地出让、房子权属的单位,是不是征缴房产契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再次适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改制重新组合相关房产契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17号)第六条要求: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制度性调节、划拨国有土地出让、房子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为此以上个人行为免征契税。
7、问:总公司与其说控股子公司中间土地资源、房子权属的划拨是不是征缴房产契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再次适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改制重新组合相关房产契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17号)第六条要求: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结构隶属企业中间土地资源、房子权属的划拨,包含总公司与其说控股子公司中间,同一企业隶属控股子公司中间,同一普通合伙人与其说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中间土地资源、房子权属的划拨,免征契税。为此以上个人行为免征契税。
8、问:经国务院准许执行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子权属,是不是征缴房产契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再次适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改制重新组合相关房产契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17号)第七条要求:经国务院准许执行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为此以上个人行为免征契税。
9、问: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重新组合企业划拨用地的,是不是征缴房产契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再次适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改制重新组合相关房产契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17号)第八条要求: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投资)方法承受原改制重新组合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缴房产契税。因而对上述个人行为应征缴房产契税。
10、问:在公司股权转让中,本人承受公司股权,企业土地资源、房子权属避免迁移,是不是征缴房产契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再次适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改制重新组合相关房产契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17号)第九条要求:在股份(股权)出让中,企业、本人承受公司股权(股权),企业土地资源、房子权属避免迁移,不收取房产契税。为此以上个人行为不收取房产契税。
七、土地增值税
1、问:非公司制企业总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房屋建筑以及附属物迁移、变动到改制后企业,是不是征缴土地增值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新组合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57号)第一条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总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是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总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有限公司),对改制前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房屋建筑以及附属物(以下称房地产业)迁移、变动到改制后企业,暂时不征土地增值税。为此以上个人行为暂时不征缴土地增值税。
2、问:按照合同约定,2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续存的,对原企业将房产迁移、变动到合拼后企业,是不是征缴土地增值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新组合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57号)第二条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或是合同规定,2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续存的,对原企业将房产迁移、变动到合拼后企业,暂时不征土地增值税。为此以上个人行为暂时不征缴土地增值税。
3、问:按照合同约定,企业单设为2个和原企业投资主体同样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产迁移、变动到公司分立后企业,是不是征缴土地增值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新组合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57号)第三条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或是合同规定,企业单设为2个或两个以上和原企业投资主体同样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产迁移、变动到公司分立后企业,暂时不征土地增值税。为此以上个人行为暂时不征缴土地增值税。
4、问:单位在改制重新组合时以房地产业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并对将房产迁移、变动到被投资的企业,是不是征缴土地增值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新组合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57号)第四条要求:企业、个人在改制重新组合时以房地产业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并对将房产迁移、变动到被投资的企业,暂时不征土地增值税。为此以上个人行为暂时不征缴土地增值税。
5、问:企业改制重新组合之后再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请交纳土地增值税时,怎么确定该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付款的金额”?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投省级以上(含省部级)土地主管部门准许,我国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投资的,再出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请交纳土地增值税时,怎么确定该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付款的金额”?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新组合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57号)第六条要求:企业改制重新组合之后再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请交纳土地增值税时,要以改制前获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要求缴纳的相关花费,做为该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付款的金额”扣减。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投省级以上(含省部级)土地主管部门准许,我国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投资的,再出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请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资源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部级)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评估价值,做为该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付款的金额”扣减。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资源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部级)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值的,不可扣减。因而第一种状况该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付款的金额”为改制前获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要求缴纳的相关花费;第二种状况该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付款的金额”为该宗土地资源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部级)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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