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禁止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南都记者梳理发现,近两年已有多部门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予以规制。
《规定》共三十五条,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南都此前报道,此举也被视为监管力量再次剑指“大数据杀熟”。近年来“大数据杀熟”问题频频引发争议,也引起监管部门重视。2019年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以及2020年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都有接近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相关规定。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2021年以来,相关部门对规制“大数据杀熟”更是动作频频。
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
2021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大数据杀熟”纳入新业态领域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规定的,监管部门可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2021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针对性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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