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问题原因分析:
上海市新生儿上户口必须原材料如下所示: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母彼此之间的《居民户口簿》或盖上单位人事、护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私人信息页》扫描件或外地集体户口居住证明原材料;4、父母彼此之间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官身份证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5、监护人申请书;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爸爸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凭据;7、妈妈临产前医院体检、孕妇分娩纪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8、宝宝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境)外出生证实、中华共和国外派使(领)馆出示并对出生状况的验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法律规定: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户籍登记理应按照《居住人口、身份证件领取登记表》列出新项目填写。
第八条 新生婴儿能够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体户口和中央各处、各地驻沪服务处工作中户籍人员的新生婴儿,不能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请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彼此均是本市企业集体户口
(包含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相同),新生婴儿能够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企业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们集体户口,新生婴儿能够随本市企业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彼此均是学生们集体户口,新生婴儿还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登记出生登记;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企业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地集体户口
(或者现役军官),新生婴儿可向本市企业集体户口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部门审批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办理手续。
现役军官新生婴儿的户籍登记,应按以下要求申请办理:
(一)妈妈为本市现役军官的,新生婴儿还可以在女军官军队所在城市公安机关派出所登记出生登记;
(二)具备本市居民户口工作的人员参军入伍,其新生婴儿还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登记出生登记。
父母彼此或一方为原本市住户,现旅居生活海外,其在中国出生、具备中国籍的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部门审批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办理手续。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理应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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