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有关申请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法律适用多个问题的诠释》(下称《解释》)。对窝藏、包庇罪的判罪量刑标准及相关司法部门评定问题给予确立。按照《解释》要求,故意向司法部门提供虚报证实,以证明犯罪的人具备法律规定从轻处理、缓解、免去惩罚剧情的,以包庇罪判罪惩罚。《解释》于2020年3月2日由最高法院裁决联合会第1794次大会、2020年12月28日由最高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大会根据,自2021年8月11日起实施。
《解释》坚持不懈以习总书记法制观念为具体指导,进一步反映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观,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处理实际中具有的明显问题,为司法部门实践活动提供合理具体指导。《解释》共九条。
《解释》各自对窝藏罪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以例举的方法作了进一步细化要求。《解释》确立了确保人们在犯罪的人取保侯审期内,帮助其潜逃,或是明知道犯罪的人的隐匿地址、联系电话,但回绝向司法部门提供的,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判罪惩罚。《解释》与此同时确立了明知道别人有特工犯罪或是极端主义、恶劣的犯罪个人行为,在司法部门向其调研相关状况、搜集相关直接证据时,造假证实包庇的,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做为一项核心內容,《解释》对窝藏、包庇犯罪“情节恶劣”做出明文规定,从下列2个层面例举出五种情况:一是在被窝藏、包庇犯罪的特性、罪刑轻和重层面,要求了四种情况,即“被窝藏、包庇的人很有可能被被判无期以上酷刑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犯伤害国防安全犯罪、极端主义或是恶劣的犯罪,或是系黑势力特性机构犯罪的策划者、管理者,且很有可能被判十年刑期以上酷刑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公司的首要分子,且很有可能被判十年刑期以上酷刑的;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内再度执行故意犯罪,且新罪很有可能被判刑五年刑期以上酷刑的”。二是以窝藏、包庇犯罪个人行为自身,要求“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是窝藏、包庇多位犯罪的人的”为情节恶劣。
《解释》还从三个层面对怎样评定窝藏、包庇罪的“明知道”作了要求,确立理应依据案情的客观事实,融合侵权人的思维能力,触碰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状况,及其侵权人和犯罪人的口供等主、各种因素开展评定。
除此之外,《解释》还就窝藏、包庇犯罪的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问题做出要求,确立为协助同一个犯罪的人躲避刑事处分,执行窝藏、包庇个人行为,又执行逃税个人行为,或是掩盖、瞒报犯罪所得的以及盈利个人行为,或是协助摧毁直接证据个人行为,或是伪证个人行为的,按照处分偏重的犯罪判罪,并从重处罚,不推行数罪。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有关申请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法律适用多个问题的诠释》已于2020年3月2日由最高法院裁决联合会第1794次大会、2020年12月28日由最高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大会根据,现予发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实施。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2021年8月9日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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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有关申请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
法律适用多个问题的表述
(2020年3月2日最高法院裁决联合会第1794次大会、2020年12月28日最高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大会根据,自2021年8月11日起实施)
为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融合司法部门工作中具体,现就申请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法律适用的若干个问题表述如下所示:
第一条 明知道是犯罪的人,为协助其潜逃,执行以下个人行为之一的,理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要求,以窝藏罪判罪惩罚:
(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子或别的可以用以掩藏的住所的;
(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子、船舶、民用飞机等代步工具,或是提供手机上等通讯工具的;
(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钱财的;
(四)别的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产,协助其潜逃的情况。
确保人们在犯罪的人取保侯审期内,帮助其潜逃,或是明知道犯罪的人的隐匿地址、联系电话,但回绝向司法部门提供的,理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要求,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判罪惩罚。
尽管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产,但并不是出自于协助犯罪的人潜逃的目地,不因窝藏罪判罪惩罚;对未执行法律规定汇报责任的侵权人,依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明知道是犯罪的人,为协助其躲避刑事追究,或是协助其得到从宽惩罚,执行以下个人行为之一的,理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要求,以包庇罪判罪惩罚:
(一)故意代替犯罪的人蒙骗司法部门的;
(二)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是提供虚报证实,以证明犯罪的人沒有执行犯罪个人行为,或是犯罪的人所执行个人行为不组成犯罪的;
(三)故意向司法部门提供虚报证实,以证明犯罪的人具备法律规定从轻处理、缓解、免去惩罚剧情的;
(四)别的造假证实包庇的个人行为。
第三条 明知道别人有特工犯罪或是极端主义、恶劣的犯罪个人行为,在司法部门向其调研相关状况、搜集相关直接证据时,回绝提供,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要求,以回绝提供特工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恶劣的犯罪直接证据罪判罪惩罚;造假证实包庇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要求,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第四条 窝藏、包庇犯罪的人,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评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規定的“情节恶劣”:
(一)被窝藏、包庇的人很有可能被被判无期以上酷刑的;
(二)被窝藏、包庇的人犯伤害国防安全犯罪、极端主义或是恶劣的犯罪,或是系黑势力特性机构犯罪的策划者、管理者,且很有可能被判十年刑期以上酷刑的;
(三)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公司的首要分子,且很有可能被判十年刑期以上酷刑的;
(四)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内再度执行故意犯罪,且新罪很有可能被判刑五年刑期以上酷刑的;
(五)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是窝藏、包庇多位犯罪的人的;
(六)别的情节恶劣的情况。
前述所称“很有可能被被判”酷刑,就是指依据被窝藏、包庇的人所犯罪行,在没有考虑到投案自首、有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惩罚剧情时需要依规被判的酷刑。
第五条 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規定的“明知道”,理应依据案情的客观事实,融合侵权人的思维能力,触碰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状况,及其侵权人和犯罪人的口供等主、各种因素开展评定。
侵权人将犯罪的人犯下之罪误以为别的犯罪的,不危害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規定的“明知道”的评定。
侵权人尽管实行了提供隐藏处所、财产等个人行为,但目前直接证据不可以证实侵权人了解犯罪的人执行了犯罪个人行为的,不可以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規定的“明知道”。
第六条 评定窝藏、包庇罪,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方式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
被窝藏、包庇的人执行的犯罪证据确凿,直接证据的确、充足,但并未归案、并未依规裁判员或是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依规未作追责法律责任的,不危害窝藏、包庇罪的评定。可是,被窝藏、包庇的人抓捕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理应按照法定条件宣布窝藏、包庇侵权人没罪。
第七条 为协助同一个犯罪的人躲避刑事处分,执行窝藏、包庇个人行为,又执行逃税个人行为,或是掩盖、瞒报犯罪所得的以及盈利个人行为,或是协助摧毁直接证据个人行为,或是伪证个人行为的,按照处分偏重的犯罪判罪,并从重处罚,不推行数罪。
第八条 一同犯罪人中间相互之间执行的窝藏、包庇个人行为,不因窝藏、包庇罪判罪惩罚,但对一同犯罪之外的犯罪人执行窝藏、包庇个人行为的,以犯下一同犯罪和窝藏、包庇罪并罚。
第九条 本描述自2021年8月11日起实施。
创作者|法制人民日报网络媒体新闻记者 赵婕 张昊
由来|法制人民日报
编写|渠洋 张晨 丁兆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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