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工、临时工、外包工、派遣工等是现在社会常见的用工形式,企业选择最优于企业发展的用工方式,但对于职员来说,这些很难分的清楚,那么如何区别正式工、临时工、外包工、派遣工呢?下面我给大家逐一解释。
一、正式工
正式工属于最正规,最合法的用工形式。正式职工是指与非正式职工对立,与用人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制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正式工属于一种国家的人员编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受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即使辞退也有相应的赔偿。另外有编制的是国家正式职工,比如公务员,事业单位行政编制,国企的正式员工等等。
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
劳动合同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书面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并且依法享有五险一金及其他待遇。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方不能违约解除。如果正式工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就可以索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正式工,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最短一个月(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最长6个月(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期限),但不得重复约定试用期。
所以正式工无论是在福利待遇方面还是工作稳定性方面,都是略胜一筹的。
二、临时工
临时工(Temporary worker)泛指在工作场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劳工,无试用期标准直接上岗入职,一般家政服务行业比较多,通常以4至8小时工作日薪几百元。临时工也不像正式的劳工能够享有退休金与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临时工又分成招聘雇员与人力派遣两类。聘用临时工的目的是为了处理短期出现的额外工作,例如因为长工放产假,所以聘临时工当替工。
“临时工”是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在计划经济时代,“临时工”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词汇,如今却大量存在于多个行业,并引发“临时工现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比如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临时工在提供劳务时可以和单位口头协议,也可以书面约定。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不可以约定试用期,临时工也不牵扯到经济补偿,在任务完成以后双方的合同自然终止。
三、外包工
外包工,英文名称outsourced worker,是指工人在该公司工作,但人事关系在人事代理公司。
法律意义上,人事代理公司是该工人的真正雇主。具体工作则由公司安排,包括岗位培训。外包工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没有歧视成份,只是人们的观念没有完全改变过来而已。
四、派遣工
派遣工是指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由甲公司与工作者签署劳务合同,再将工作者派遣至乙公司参加劳务。假如你与甲公司签有劳务合同,你就是甲公司的劳务工;你被甲公司派到另一个乙公司参加劳务,享受乙公司的报酬。
采取劳务派遣有两大好处,一是让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突破用工编制的限制,二是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办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降低管理成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实际上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他们支付的费用当中,包括这笔开支和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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