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量标准——经营规模
(1)从业生产制造货物或给予应税劳务,或者以其为主导兼营货物厂家批发或零售的经营者(适用50%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总额≥50万余元,一般纳税人
<5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者
(2)从业货物厂家批发或零售的经营者
年应税销售总额≥80万余元,一般纳税人
<80万元,小规模
(3)应税服务年销量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余元(未含税销售总额)
应税服务年销量,就是指经营者在持续不超过12个月的运营期限内,给予道路运输和现代服务业总计入伍所得税销售总额,含免税政策、降税销售总额。
经营者与此同时兼具所得税应税货物、劳务公司,及其应税服务销售总额时,如何确定?
假定某商业服务厂家批发公司兼营应税服务新项目,有下述情况:
批发零售年销量85万余元,应税服务销售总额400万余元,因为应税货物做到85万,评定为一般纳税人;
批发零售年销量70万余元,应税服务销售总额505万余元,因为应税服务年销量做到505万,评定为一般纳税人;
批发零售业务流程年销量70万余元,应税服务年销量450万余元,总计520万余元,尽管总计额度超出80万及500万标准,但因为应税货物及劳务公司年销量未超出80万,应税服务年销量未超出500万,不可评定为一般纳税人。
2、判定标准——经营者特性和财务核算水平
(1)年应税销售总额超出小规模标准的其它本人(普通合伙人)按一般纳税人缴税;非公司性企业和不时常产生应税个人行为的公司可自主挑选是不是按一般纳税人缴税。
(2)年应税交易额未超出标准及其开业的经营者,有确定的经营地,财务核算完善,能精确给予销项税、进项税的可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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