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的要求,从业生产制造、制造、生产加工、挑拣、经销商产品或供应服務的自然人必须获得商标专用权的,理应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出让等申请办理事项的,除依照相关要求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logo图纸等材质外,还理应留意下列事宜:
1.个体户可以以其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字体大小做为申请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还可以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责任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办理时需要递交下列原材料:
①责任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②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
2.个人独资的可以以其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字体大小或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文档登记的字体大小做为申请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还可以以整体合作伙伴的名义一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整体合作伙伴的名义一同提出申请办理时需要递交下列原材料:
①合作伙伴的身份证扫描件;
②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
③合伙协议复印件。
3.乡村承揽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协议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办理时需要递交下列原材料:
①签约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②承包协议影印件。
4.别的依规批准从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因其在相关行政经理行政机关发放的登记文档中刊登的经营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办理时需要递交下列原材料:
①经营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②相关行政经理行政机关发放的登记文档影印件。
5.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产品和服务范围,理应因其在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文档中审批的业务范围为限,或者以其直营的农产品为限。
6.对不符《商标法》第4条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不予以审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申请人给予不实原材料获得商标注册的,由国家商标局撤消该商标注册。
7.申请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办理的买受人为自然人的,理应参考以上事宜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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