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发货票中的一种,专用发票是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称一般纳税人)生产运营增值税应税新项目采用的一种独特税票,它不但是一般的民商事凭据,并且或是测算抵税税金的法律规定凭据。
增值税税票怎样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这两种方法,一是所有发票联标明“作废”字眼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是根据开具红色字体专用发票作废。
前面一种非常简单,后面一种办理手续比较繁杂。
国税总局《有关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用要求的通告》(国税发[2006]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色字体专用发票做出了原则立场要求,《国税总局有关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用要求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开具红色字体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具体要求,提升了购买方获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规定作废的很多限定标准,给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产生一些不方便。
那麼,购买方怎样掌握现行政策,做到既能按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发票,又不会造成税款风险性呢?
国税发[2006]156号文档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产生卖货退还、开税票不正确等情况,接到退还的抵扣联、抵扣联合乎作废标准的,按作废解决;开具时发觉不正确的,可及时作废。
作废标准的要求如下所示,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觉不正确,抵扣联、抵扣联并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及时作废。
除此外,对给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必须与此同时具有三个标准:
一是接到退还的抵扣联、抵扣联時间未超出销售方开税票的当月。
二是销售方未抄报税而且未做账。
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是验证结论为“纳税人识别号验证不符合”或“专用发票编码、号码认证不符合”。
对那些标准,购买方必须分外关心。对现场获得专用发票的,用心审批,出现未知错误马上规定卖货方再次开具专用发票;对过后获得专用发票的,对比以上作废标准,及时处理问题,立即做好解决。
作废后的处理
针对达到专用发票作废标准的,销售方获得抵扣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里将相对应的数据信息报文按“作废”解决,在纸版专用发票(含未打印出的专用发票)各发票联上标明“作废”字眼,全发票联存留。
这儿要留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必须在纸版和自动化双向条件下实际操作,不可以漏了任何一方。假如只完成了手工制作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并没有开展作废解决,则不但专用发票不可以作废,并且还导致数据比对不符合。
操作流程
根据开具红色字体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下列技术规范实际操作。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专用发票后,产生卖货退还、开税票不正确等情况但不符作废标准的,或是因卖货一部分退还及产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负责税务局填写《开具红色字体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单》。
负责人税务局对一般纳税人填写的《申请单》开展审查后,出示《开具红色字体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
购买方务必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款从本期进项税转站出,未抵税增值税进项税的可纳入本期进项税,待获得销售方开具的红色字体专用发票后,与存留的《通知单》一并做为记帐凭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给予的《通知单》开具红色字体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种实际操作环环围绕,缺乏一个阶段或一项证实则不可以开具红色字体专用发票,也就不可以作废专用发票。
必须留意的事宜
现阶段增值税的抵税现行政策是,无论购买方对专用发票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仅有卖货方纳税申报、购买方在规范的時间内到负责税务局验证、核对顺利后才可以完全抵税,这就确定了专用发票作废标准的多元性,办理手续也相对性繁琐。
因而,购买方对获得的专用发票必须作废,要保证不耽搁太长期,也不会造成税款风险性,务必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购入货品或劳务派遣的开税票当场对获得的专用发票开展一次手工制作全方位审批,发觉不正确现场规定销售方作废再开。
二是财务部接到专用发票后马上与购置单位购入货品或劳务公司工程验收状况开展核查,发觉按合同条款必须退换货或应索要这让未索要或发觉别的异议不可以按专用发票所列额度全额的支付时,要立即通告销售方财务部。
三是财务部门接到专用发票并收到购置单位后工程验收准确无误通告后,务必立刻到负责税务局对专用发票开展验证,发觉“纳税人识别号验证不符合”或“专用发票编码、号码认证不符合”时马上通告销售方财务部。
四是需要在开税票的当月将必须作废的专用发票赶在销售方抄报税和做账前转送到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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