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总或是是公司承担法务的工作人员,常常会资询:一个有关合同书盖章后是不是必须法律规定代表人或是企业代表签字的问题。
有的人问的问题是,合同书只盖了公司公章,但并没有企业法律规定代表人签字,是不是创立,是不是合理?
有的人问的问题是,合同书只盖公司公章,并没有法律规定代表人或代表签字,有什么法律风险?
1、有关以上第一个问题,我给的回应是,合同书一般只盖章就可以创立并生效,而不用企业法律规定代表人或是代表的签字。
尽管在协议签定栏,本来列着有法律规定代表人或代表,但没其签字,仅有盖章,并不直接影响协议的生效。
有不可抗力事件是,假如合同约定了,合同书须经盖章及法律规定代表人或代表签字后生效,那麼,假如合并没有通过法律规定代表人或代表的签字,则合同书未创立。
例如,合同书的最终一条那样承诺:“保证合同一式两份,自彼此盖章及其法律规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则没经签字,合同书不生效。
而一般的合同最终一条是那样承诺的,“保证合同一式两份,自彼此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则合同书一般只需盖章就创立并生效。
2、有关第二个问题,合同书仅有盖章并没有法律规定代表人或是代表签字的法律风险在哪儿?
可以说,一般情形下,合同书只盖章,达到了生效标准后,并没有法律规定代表人或是代表的签字,并不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可是在特别的情形下,倘若,合同书盖的是假的公司章的情形下,要是没有法律规定代表人或是代表的签字,则难以评定公司章到底是谁盖的,也即无法追责应用假公司章的人。
因而,为了更好地预防多余的法律风险,在签署合同时,尽可能保证既盖章,又能让企业代表或是法律规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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